所謂光色,即光的色彩,是舞台燈光中最能表現情感的造型要素,它在渲染戲劇的情調、氣氛、烘托人物的思想情感方面;在表現空間和時間方面;在控製演出節奏等方面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同時對舞台上所展現的布景、服裝、化妝道具進行了“二次著色”,統一並協調著舞台的畫面色彩。
光色是舞台燈光諸要素中較為重要的一個,也是最複雜的一個因素。色彩能引起人們的審美體驗,由人們的記憶而產生同類聯想。例如紅色,可以讓人們進行正反兩方面的聯想,聯想到火和血,進而聯想到太陽、婚禮、戰爭等等,感覺出熱烈、溫暖、喜慶或者恐怖、疼痛、死亡。在舞台演出中燈光設計常常用光色的象征或含義來表現和烘托劇情、渲染氣氛。不過,因為群體文化的差異和個人習慣以及心境的不同,對色彩的聯想和感覺也有所差異,不能一概而論。

綜合上表可以看出顏色對人們心理的影響和反應,在舞台燈光設計中,不僅可以用光色獲得色彩效果,還可以用這些光色的象征或含義渲染劇情,詮釋人物內心情緒變化,烘托演出氣氛。值得注意的是作為燈光設計對色彩的注重並不是僅僅要通過某種色彩去追求片面的燈光效果,研究如何使許多色彩混合起來更為悅目,更不能把它們當成規則和定式勉強運用。舞台燈光色彩是“活的色彩”,是“會說話”的色彩,光色的運用是複雜的藝術創造過程,是藝術修養和技術經驗的完美體現。
設計上遵循“一色為主,它色附之”的原則。 所謂“一色為主,它色附之”,是指燈光設計在創造每個場面的燈光氣氛時要有明顯的色彩傾向,在整體布局和它所形成的色彩效果要做到主調明確,在表演區使用色光時,應該簡練鮮明,突出特征。在運用色光的技巧上要掌握色光的藝術效果,以保證獲得明確的主調,這樣才能更鮮明的表現劇情的主題。
燈光藝術,是依附於戲劇藝術的一種藝術形式,它是為戲劇內容服務的。光色的變化到了讓人忘記了戲劇內容,讓人眼花繚亂,也就失去燈光存在的意義,所以燈光不能喧賓奪主,要融入劇情所表現的 內容當中。同時在燈光設計中無論是否具有燈光變化,構成舞台畫面的色彩必須是和諧的,從而使演出的藝術形象、氣氛的渲染更具有感染力。齊白石先生在談到作畫時強調:貴在似與不似之間,太似為媚俗,不似為欺世。燈光藝術也如此,隻有這樣,才會給觀眾以美的享受,增加戲劇的感染力。另外,燈光設計要考慮多方位的觀眾視覺,以獲得多視點的色彩效果。
任何形式的演出,都會對整場、幕次或一個段落都會對燈光氣氛有一個整體感覺上的要求,如紅火喜慶、明亮輝煌、灰暗低沉等,要達到這種效果,除了表演,就是要發揮光色的表現力,烘托陪襯表演。完成所要求的整體氣氛,使演出更加完美。在展現人物心理上,燈光設計可以根據劇本人物和導演的要求,結合人物的調度部位,使用色光對比的方法,加強亮度的方法或改變光色,達到突出主要人物的目的,讓色彩根據表現的內容、人物跳動起來,,從而產生無可比擬的情感力量。